{"billNo":"109031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1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9: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鄭正鈐","溫玉霞","李貴敏","李德維","陳以信","吳怡玎","吳斯懷","林思銘","洪孟楷","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林文瑞","陳玉珍","許淑華"],"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1-01-21","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5","字號":"院總第808號委員提案第24142號","laws":["01171"],"提案編號":"808委24142","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警械使用條例」係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之準據，自民國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後，雖歷經五次修正，惟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迄今已逾十七年。揆諸今日社會環境已非昔比，對於法令規範不足及實務功能欠缺等不合時宜之處，亟待檢討修正，始能符合警察勤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列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警械使用鑑定小組，得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以協助司法偵審，並保障案件當事人權益。（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n三、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不以第三人為限，以擴大合理保障人民權益之範圍，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另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係憲法第二十四條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定之國家責任，故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71","law_name":"警械使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n\n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n\n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n\n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n\n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n\n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n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n\n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n\n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4","說明":"新增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其他物品作為輔助工具，以彈性靈活運用，符合實需，爰新增如第二項。","修正":"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n\n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n\n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n\n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n\n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n\n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n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n\n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n\n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值勤時，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做為輔助工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小組」，主動或接受院檢機關委託，鑑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專業與客觀的立場審視，協助司法偵審機關釐清真相，就警械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並做出公正及合理之判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爰增訂條文如第十條之一第一項。\n\n三、本小組委員組成之專業資格應包含法律、鑑識專家學者以及熟悉實務之警察人員，並由內政部訂定組織規程與運作辦法，爰增訂條文如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為鑑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致人重傷、死亡之爭議案件，應設警械使用鑑定小組（以下稱本小組）。本小組得依職權或應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之委託調查。\n\n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就法律、鑑識專長之專家學者及警察人員代表遴聘之。本小組之組織規程及運作辦法由內政部訂之。"},{"現行":"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n\n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1","說明":"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不以第三人為限，以擴大合理保障人民權益之範圍，爰修改第十一條第一項。\n\n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因而造成人民損害之賠償責任，本即應由國家擔負；爰修正對於警察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遭受損害之被害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擔負賠償，且除非出自故意，否則不得向員警求償，爰修改本條第二項。\n\n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之數額有其計算方式，不宜由內政部訂訂標準預先限制，爰刪除本條第三項。","修正":"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者，得請求各級政府支付補償金。\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者，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依國家賠償法賠償人民之損害；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警察人員所屬機關得向其求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