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萬美玲","李德維","許淑華"],"連署人":["傅崐萁","洪孟楷","鄭麗文","翁重鈞","林為洲","張育美","謝衣鳯","曾銘宗","游毓蘭","魯明哲","林思銘","林奕華","陳以信","楊瓊瓔","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mtime":"2024-01-18T19:20: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03-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14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14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李德維、許淑華等18人，鑒於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得請不支薪之家庭照顧假與公務人員雖同為七天，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七天之家庭照顧假可支薪，顯對一般勞工不公平；再者，我國少子化情形日益嚴重，其中主因之一在於小孩照顧困難，現行規定已不符合多數民眾之需求。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時，有七天可支薪，並將現行一年僅得請七天之家庭照顧假增加至十四天，以建構友善家庭的企業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得請不支薪之家庭照顧假與公務人員雖同為七天，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七天中之家庭照顧假皆可支給全薪，顯對一般勞工不公平，實須加以改正。\n二、根據過去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幼童一年感冒次數為4.6次，感冒一次平均得花5.1天才能完全康復，換算下來一年有20多天在感冒，但一位家長一年卻只有七天家庭照顧假，顯然不足，其調查報告中的受訪者，就有高達六成三的家長認為家庭照顧假僅有七天根本不足，更有七成家長認為應該增加家庭照顧假之天數，顯見現行規定已不符合多數民眾之需求。\n三、再者，我國位處地震帶又時常發生風災，其中105年小年夜發生的南台強震、98年發生的莫拉克風災或是88年發生的921大地震，都造成嚴重的災害與傷亡，對災民來說重建的路相當漫長，如果家庭照顧假能適度增加，對他們更能有實質上的幫助。\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讓勞工除得與公務員一樣享有七天支薪之家庭照顧假外，並將現行一年僅得請七天之家庭照顧假增加至十四天，以建構友善家庭的企業環境，改善我國日益嚴重之少子化情形。","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我國少子化情形日益嚴重，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小孩照顧困難，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103年12月7日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有高達六成三的家長認為家庭照顧假僅有七天根本不足，更有七成家長認為應該增加家庭照顧假，顯見現行全年僅有七天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已不符合多數民眾之需求。\n\n二、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七天中之家庭照顧假有七天且支給全薪，而勞工卻沒有同等的待遇，明顯對一般勞工不公平，實須加以改正。\n\n三、再者，我國位處地震帶又時常發生風災，其中今（105）年小年夜發生的南台強震、98年發生的莫拉克風災或是88年發生的921大地震，都造成嚴重的災害與傷亡，對災民來說重建的路相當漫長，如果家庭照顧假能適度增加，對他們更能有實質上的幫助。\n\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家庭照顧假由七天增加至四天，並於第二項明定家庭照顧假中的七天，必須支給全薪。","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七日應支給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