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萬美玲","許淑華","楊瓊瓔"],"連署人":["傅崐萁","翁重鈞","洪孟楷","鄭麗文","魯明哲","林思銘","林為洲","蔣萬安","林德福","陳玉珍","李德維","曾銘宗","張育美","謝衣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mtime":"2024-01-18T19:20: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03-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414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414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我國位於颱風路徑要衝，平均每年皆有三至四個颱風侵襲，而每當有颱風來襲時，勞工之工作地雖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但勞工已與雇主協議同意上班時，此時雇主是否應給加班費等問題，每每皆有相當討論，而我國對於颱風假之勞工權益，僅規定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惟勞工最關心之薪資發放問題，在該要點中卻未有硬性規定，致使常有勞工冒著風雨上班，但薪資卻與平常上班日相同等不合理之情事發生。為保障勞工於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工作權益，爰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之勞工，雇主亦不得有任何不利勞工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位於颱風路徑要衝，平均每年皆有三至四個颱風侵襲，而每當有颱風來襲時，勞工之工作地雖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但勞工已與雇主協議同意上班時，雇主是否應給加班費等問題，每每皆有相當討論，而我國對於颱風假之勞工權益，僅規定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惟勞工最關心之薪資發放問題，在該要點中卻未有硬性規定，致使常有勞工冒著風雨上班，但薪資卻與平常上班日相同，實不合理。\n二、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工作權益保障規定，雖已明定勞工之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必經地，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有任何不利勞工之處分，惟該要點對於天災期間仍有出勤之勞工是否發給加班費等，未有硬性規定，致使有部分勞工於颱風天冒著風雨上班，但薪資卻與平常上班日相同。\n三、為保障勞工於颱風天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之加班薪資能有所依據，爰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侵襲期間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之勞工，雇主亦不得有任何不利勞工之處分。","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天然災害之定義為颱風、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n\n三、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期間之工作權益與生命安全，參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相關規定，爰於本增訂條文第一項明定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經通報停止上班之權責機關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天然災害致交通阻塞、中斷，影響通行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亦同。\n\n四、為因應特殊事業單位，仍須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確保勞工未被雇主強迫，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期間出勤，應於事前經勞資會議同意。\n\n五、為讓勞工權益獲得保障，爰參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時，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n\n六、為確保勞工於天災發生期間出勤時之安全，爰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於本增訂條文第四項明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之期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經通報停止上班之權責機關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天然災害致交通阻塞、中斷，影響通行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亦同。\n\n雇主因事業單位之業務需要或職務特殊者，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n\n雇主依前項約定，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時，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n\n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