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2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秀寳","劉建國","吳琪銘"],"連署人":["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競程","陳亭妃","張廖萬堅","范雲","林宜瑾","湯蕙禎","蘇震清","林楚茵","王美惠","蘇治芬","邱志偉","余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mtime":"2024-01-18T19:20: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03-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號委員提案第24156號","laws":["04641"],"提案編號":"11委24156","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劉建國、吳琪銘等17人，有鑑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本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因酒駕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者，考績應列丙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考績法自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並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歷經四次修正。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規定行之。\n二、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第十二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n三、然現今台灣社會對於酒駕犯行實已達到難以容忍之地，遂本院於一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機車酒駕相關罰則及規定，強調政府對於酒駕零容忍的決心。\n四、惟根據中央機關各部會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9年截至5月）軍公職人員酒駕人數高達1,001人，而其中更有33名軍公職人員於有酒駕情事後，因平時考績獎懲互相抵銷後，該年度考績亦評定甲等，甚至還不乏酒駕未主動通報或酒駕肇事等離譜情形，實有損政府形象與信譽。\n五、有鑑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本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因酒駕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者，考績應列丙等。","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說明":"一、現今台灣社會對於酒駕犯行實已達到難以容忍之地，遂本院於一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機車酒駕相關罰則及規定，強調政府對於酒駕零容忍的決心。\n\n二、又根據中央機關各部會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9年截至5月）軍公職人員酒駕人數高達1,001人，而其中更有33名軍公職人員於有酒駕情事後，該年度考績亦評定甲等，甚至還不乏酒駕未主動通報或酒駕肇事等離譜情形，爰修正增訂一旦有因吐氣含有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人員，該年度考績應列丙等。","修正":"第十三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曾因吐氣含有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人員，考績應列丙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2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