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余天","陳歐珀","何志偉"],"連署人":["趙天麟","莊競程","黃世杰","林宜瑾","洪申翰","陳明文","管碧玲","賴瑞隆","蔡易餘","陳素月","高嘉瑜","莊瑞雄","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3"}],"mtime":"2024-01-18T19:16: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2-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4170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4170","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余天、陳歐珀、何志偉等17人，有鑑於目前毒品氾濫已嚴重戕害國人健康，更影響社會治安。尤其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更是歷年毒品查獲案件最高，現行法令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需接受四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罰則過輕以致無法達到嚇阻效用，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3年至2016年毒品危害講習出席率皆低於6成，並有逐年遞減趨勢；而警政署調查亦指出，近5年第三、四級毒品僅行政裁罰再犯率高達4成1，顯示現行罰則對於第三、四級毒品已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現行條文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對於目前毒品氾濫情況，恐無有效遏止，故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來以嚇阻。","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目前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並無刑責之虞，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來遏止吸毒者。\n\n二、原「行政院衛生署」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故將原條文之機關名稱修正。","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