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2人","議案名稱":"「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世杰"],"連署人":["趙正宇","湯蕙禎","賴惠員","陳素月","黃國書","吳秉叡","鍾佳濱","羅美玲","郭國文","沈發惠","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吳玉琴","范雲","莊競程","蘇巧慧","高嘉瑜","吳思瑤","林楚茵","賴品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mtime":"2024-01-18T19:20: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03-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4173號","laws":["03168"],"提案編號":"285委24173","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2人，鑑於台灣農村聚落受到都市發展之影響，中壯年人口移居都會區，造成農村人口外移，導致農村文化、農村經濟與生活環境、在地景觀……等皆有所改變。許多縣市為使轄區內的農村繼續保有農業經濟生產、加工與在地文化之傳承與延續，鼓勵青農返鄉並發展各項農村文化體驗、食農教育等農村體驗模式，創造讓社會大眾親近農村之管道。除可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農村認識與理解外，更讓消費者能親近農產品與食物來源的生產基地。無論是農村體驗或旅遊皆能加深城鄉間情感連繫，同時也能將農鄉智慧與文化傳播出去，達到城鄉共同發展之目標。然而，國內推行之觀光活動皆受「發展觀光條例」之管理規範，實務上，農鄉的在地性與農業生活模式，並非能適用「證照」或「登記」之觀光管理模式，一旦農村體驗活動被定義為旅遊活動，主管機關就要求推動者應依法申請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旅遊業者，為避免農村體驗與旅遊尚在發展初期，不該因法律間之扞格而讓發展機會受到阻礙，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農村體驗與旅遊模式排除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倡議的「永續旅遊」觀念，指出了旅遊者所扮演的角色可以更為積極並負有責任，而非單純只是被動消費旅遊地景物的顧客，例如，到農村旅遊時居住在當地民宿、購買當地農產品、品嚐當地食材烹煮的料理，或是參與當地的農事活動，這些都是永續旅遊概念中所提倡的積極實踐。基於此，強化都市與農鄉交流的農村體驗、旅遊模式，具有積極創造深度互動的功能與價值，與一般消費性的大眾旅遊有所差異。\n二、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實務上，國內推行之觀光活動皆受「發展觀光條例」之管理規範，然農鄉的在地性與農業生活模式，並非能適用「證照」或「登記」之觀光管理模式。目前由農村社區自主辦理之農村體驗活動，因推動者並非觀光事業主管機關特許之旅行業，易造成法規面之爭議，且一旦農村體驗活動被定義為旅遊活動，主管機關就要求推動者應依法申請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旅遊業者，在實務推廣上，為避免農村體驗與旅遊尚在發展初期，不該因法律間之扞格而讓發展機會受到阻礙，應將農鄉之體驗或旅遊模式排除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n三、另，為鼓勵農村體驗、旅遊之行為，明定農村旅遊之推動者須為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相關之農村體驗或旅遊，僅能在一定之地區範圍內為社會大眾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n四、明定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團體與解說人員排除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相關規定（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三項）。\n五、為明確農村旅遊之推動應有一定之規範以資依循，其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二十七條第四項）。\n六、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3168","law_name":"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30","說明":"一、第二項明定，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n\n二、第三項明定，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n\n三、第四項明定，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第五項明定，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修正":"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n\n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其費用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n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n第一項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