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4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徐志榮","楊瓊瓔"],"連署人":["吳斯懷","林文瑞","游毓蘭","蔣萬安","李貴敏","鄭麗文","陳以信","張育美","鄭正鈐","溫玉霞","呂玉玲","魯明哲","林德福","陳玉珍","費鴻泰","吳怡玎","林奕華","趙正宇","李德維","林思銘","曾銘宗","廖婉汝"],"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mtime":"2024-01-18T19:20: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03-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4178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24178","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徐志榮、楊瓊瓔等24人，鑒於近年食安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國人健康，重挫我國國際形象。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中食安基金之用途，在於補助消費訴訟費用及人體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食品對於人體之影響甚遠，而食品安全問題是企業未盡社會責任，黑心商品毒素日積月累進入民眾體中，讓國人健康亮起紅燈，為使全民健康受到照顧，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食安基金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還國人一個公道。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近年不時爆發食安事件，消費者因資訊不明，誤食黑心食品，身心健康大受影響，不但造成民心不安，也讓臺灣美食王國之美譽受到質疑，國際形象大打折扣。\n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明定食安基金之用途，為補助消費訴訟之費用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商品對於人體之危害，非短期可察覺，食品安全問題是企業未盡社會責任，黑心商品毒素日積月累進入民眾體中，讓國人健康亮起紅燈，而基金來源之一是違反本法之罰鍰部分提撥、罰金，應專用於照護民眾健康。\n三、為使民眾健康受到完整照護，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制度，食安基金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善盡政府照護人民之責。","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n\n四、基金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n\n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n\n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n\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n\n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7-10-31-修正:73","說明":"一、第四項第六款新增。\n\n二、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明定食安基金每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使用。","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n\n四、基金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n\n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n\n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n\n六、每年提撥基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n\n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