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婉汝","林奕華"],"連署人":["林為洲","萬美玲","溫玉霞","吳斯懷","李貴敏","吳怡玎","鄭正鈐","李德維","洪孟楷","游毓蘭","陳以信","孔文吉","謝衣鳯","費鴻泰","魯明哲","陳超明","蔣萬安","曾銘宗","陳玉珍","林思銘","許淑華","楊瓊瓔","林德福","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mtime":"2024-01-18T19:16: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17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179","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林奕華等27人，我國已於2018年成為高齡社會，加上天災、傳染性疾病等意外狀況頻仍，以致受僱者時有安排家屬接受長期照顧，抑或學校因應腸病毒、流感等臨時停課之家庭照顧需求。家庭面臨家人侍親與防疫情形，需要有相對應有薪給家庭照顧假，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但因目前的「家庭照顧假」只局限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才得以申請，對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計算家庭照顧假方式，顯有不平等之處，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安排直系尊親屬接受長期照顧、防疫為家庭照顧假類型之一，並給予家庭照顧假五天薪資，以建構家人完整醫療照顧，並兼顧職場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全國國民長照需要調查》結果顯示，全國約有230萬工作人口因為照顧失能家人而影響工作，其中有13萬人離職、18萬人減少工時，且照顧者年齡多落在40歲至50歲青壯年人口間，顯見目前國人對於長者有較重的照顧負擔。一旦這些人離職再就業，常因勞動市場變化而找不到工作，規畫侍親假是要讓這些人免於離職，續留職場發揮勞動力。\n二、另因學校因應腸病毒、流感等臨時停課之家庭照顧需求，一旦民眾面臨上述突然其來的侍親與防疫需求，若家庭照顧假未給予合理薪資，難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實有修法必要。\n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對多數勞工而言，難以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需要。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公務員在七天家庭照顧假中，卻享有七天薪資保障，勞工卻未能享有任何薪資，兩者顯有不公平之處。為保障國人照顧家人需求，解決長期照護問題，家庭照顧假應給予七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家庭照顧假）\n\n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說明":"一、增加侍親、防疫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之情況。\n\n二、延長家庭照顧假，由現行之七天增加至十四天。\n\n三、增加七天家庭照顧津貼，其規範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二十條　（家庭照顧假）\n\n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安排直系尊親屬接受長期照顧、防疫、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一年最多有七天津貼，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n\n家庭照顧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