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9人","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635/10940006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635/109400063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635/10940006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0635/10940006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9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1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3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7070200500"}],"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呂玉玲","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林文瑞","陳雪生","許淑華","鄭麗文","游毓蘭","廖婉汝","費鴻泰","林思銘","張育美","楊瓊瓔","陳玉珍","吳斯懷","李德維","洪孟楷","謝衣鳯","曾銘宗","林德福","李貴敏","魯明哲","吳怡玎","陳以信","陳超明","溫玉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1-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4-10"]}],"mtime":"2024-01-18T19:16: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4180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4180","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9人，有鑑於保障國人居住安全，於民國106年5月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並於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中訂有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百分之十之容積獎勵，鼓勵民眾加速重建。然而，各縣市政府通過是否放寬重建標準相關自治規定的時間不一，導致民眾因建築物所在縣市不同而在申請重建的期程上有所差異，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今（109）年1月為止，重建計畫核定數僅416件，足見影響重建計畫進度甚大，亦恐未能達到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重建的政策原意。為避免因縣市政府修法進度而降低民眾申請危老重建之意願，爰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容積獎勵之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另第七條規定，依條例重建之建物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二、經查，各縣市政府通過是否放寬重建標準相關自治規定的時間不一，如高雄市、新竹市、屏東縣皆遲至民國108年7月後才通過施行，導致民眾因建築物所在縣市不同而在申請重建的期程上有所差異。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今（109）年1月為止，重建計畫核定數僅416件，足見影響民眾重建計畫進度甚大，倘若就此斷然中止或採逐年遞減獎勵措施，亦恐未能達到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重建的政策原意。故為維護國人權益，使危老建物能有效重建、保障國人居住安全，爰提案修正第六條，延長容積獎勵期限。","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6","說明":"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另第七條規定，依條例重建之建物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二、經查，各縣市政府通過是否放寬重建標準相關自治規定的時間不一，如高雄市、新竹市、屏東縣皆遲至民國108年7月後才通過施行，導致民眾因建築物所在縣市不同而在申請重建的期程上有所差異，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今（109）年1月為止，重建計畫核定數僅416件，足見影響民眾重建計畫進度甚大，倘若就此斷然中止或採逐年遞減獎勵措施，亦恐未能達到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重建的政策原意。為維護國人權益，使危老建物能有效重建、保障國人居住安全，爰提案延長容積獎勵期限。","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