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billNo":"1090310070100104"},{"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6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6: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奕華","李德維"],"連署人":["林文瑞","陳玉珍","游毓蘭","謝衣鳯","吳怡玎","鄭麗文","陳超明","張育美","萬美玲","許淑華","吳斯懷","溫玉霞","魯明哲","鄭正鈐","蔣萬安","洪孟楷","高金素梅"],"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1-05-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6","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4181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4181","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李德維等19人，有鑑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一條即敘明本法立法意旨即為建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特制定本法。建教生身分為學生，並且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其因建教合作制度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非屬一般僱傭關係中勞工給付勞務所取得之對價，就其實質意義，建教生因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所領取之生活津貼，應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為參加職業訓練而領取之補助費性質，應免納綜合所得稅與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特制定本法。」已彰顯本法是以保障建教生權益為重要原則。按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同條第三項復規定：「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n二、建教生身分為學生，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其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應屬建教合作機構之補貼性質津貼，非為一般僱傭關係下，勞工給付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究其本質應同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參加職業訓練而給予之補助費性質，理應免納所得稅。\n三、實際上現行辦理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建教生多半被列報受扶養親屬，致使申報人所得數額加計以及級距累進等問題，須扣除一定金額，衍生實領與發給未能相符之爭議。\n四、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生活津貼認列為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n\n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n\n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n\n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26","說明":"一、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n\n二、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五三○號函之說明意旨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規定，給付參加職業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訓練生活津貼，免納所得稅。」\n\n三、前開規定及函釋意旨，復考量建教生身分為學生，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其所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僅為建教合作機構給予補貼性質津貼，非為一般雇傭關係下勞工給付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究其本質屬同為參加職業訓練而給予之補助費性質。爰於本條第二項後段增訂「參加建教合作所領取之生活津貼之性質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之文字。","修正":"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n\n前項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n\n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n\n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