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呂玉玲","萬美玲","林思銘","游毓蘭","謝衣鳯","林德福","許淑華","翁重鈞","魯明哲","徐志榮","溫玉霞","陳以信","林文瑞","吳斯懷","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洪孟楷","李德維","張育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mtime":"2024-01-18T19:20: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03-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5","會期":1,"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4185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24185","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鑑於2003年國際大型私營金融機構共同宣布發起採行赤道原則，對專案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套融資過程中用以確定、評估和管理專案所涉及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基準，聲明金融機構於承做貸放款業務時，必須考量環境、企業誠信經營與社會因素，避免對環境與社會造成衝擊，並只有在借款戶證明其借款計畫能夠降低或避免環境及社會問題時，始得通過融資專案；財政部於2014年召集九大公股行庫，要求授信必須遵行赤道原則；我國自2015年起，已有6家金融機構陸續加入赤道原則協會，遵守相關規範；金融業具備特殊地位，若以金融業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始點，所能影響的產業鏈範圍極為廣大，政府政策推動更能事半功倍，為增進洗錢防制效能、防範金融犯罪、強化銀行收納存款及貸放款管理機制，爰擬具「銀行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531:01531:1975-06-24-全文修正:35","說明":"目前銀行在執行洗錢防制的作法為存款50萬元以上要作大額通貨申報，但鉅額之代收代付款查核機制仍有漏洞，為爰引赤道原則對客進行管控；反觀國際大型金融機構，例如花旗銀行，即以赤道原則運用於客戶帳戶存匯款之管理上，國際金融機構實務早已施行多年，值得國內金融機構借鏡；爰引赤道原則，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三十四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n\n銀行收納存款、匯款，應遵守赤道原則，查明存款戶、匯款者資金來源，來源不明者應拒絕。"},{"現行":"第三十四條之一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15-06-05-修正:48","說明":"一、國內外赤道銀行皆有設立赤道原則權責單位，讓董事會於決策時能將赤道原則精神納入評估項目，但僅屬銀行自律原則。查國際及國內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銀行理應訂定誠信政策，須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交易，並與授信對象進行事前溝通，當其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n\n二、新冠肺炎導致中小企業營運出現困境，政府為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提供諸多方案，甚至要信保基金提高擔保成數，但企業申請紓困防疫貸款卻被要求回存一定比例，明顯與紓困政策不符。\n\n三、為確保金融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於2014年參酌赤道原則精神增訂授信準則，建議銀行在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為強化銀行貸放管理機制，爰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六條規定規範，增訂第二、三項。\n\n三、參照赤道原則之內涵，明定銀行授信及融資案件，應以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影響多寡來去做評估，並要求企業善盡誠信經營責任及環境保護之發展，增訂第四項。","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n\n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n銀行不得以授信回存、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且不得以企業負責人於他行之房貸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之准駁條件。\n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應遵守赤道原則，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公司治理績效及社會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