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6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25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5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9:21:2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03-20","last_time":"2020-12-22","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4193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2419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鑒於國營事業營運成效不彰，且政府指定派任至國營事業擔任高層之管理人專業背景不足，難以帶動國營事業發展，且有酬庸之嫌，顯示出國營事業改革迫在眉睫。為提升國營事業競爭力，避免淪為政治酬庸之工具，爰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須有三年以上相關經歷或學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營事業成立之目的係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基於對人民生存照顧之義務、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之國營事業單位，除具增進國庫收入之功能，更肩負分配大量公共資源之使命，攸關人民權益甚鉅。查近年國營事業單位績效不彰已非鮮有耳聞，更甚者係政府所指派之國營事業高層管理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握有國營企業之營運決定權者，不乏不具備與該國營事業單位主要經營業務相關之學、經歷，而成為從政者敗選後之酬庸工具，實非人民所託，顯見國營事業之人事有改革之必要。\n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第一項規定國營事業單位包括政府獨資經營者、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同法第三項復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揭示出國營事業單位即便政府持有之資本未達百分之五十，仍有受立法院監督之義務。惟為避免立法權侵害行政權之人事任命權，復考量國營事業之酬庸化弊端，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須有三年以上經歷或學歷，以提升國營事業效率，貫徹國家給付行政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n\n一、政府獨資經營者。\n\n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n\n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n\n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n\n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law_content_id":"01934:01934:2007-12-21-修正:4","說明":"一、增訂本條第四項，要求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須有三年以上相關經歷或學歷，以實現政府指派之國營事業高階管理人代表專業化，提升國營事業競爭力，亦徹底杜絕政治酬庸之現象。\n\n二、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指之高階管理人員範圍應包括董事、監事、理事、總經理、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n\n一、政府獨資經營者。\n\n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n\n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n\n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n\n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n\n依前三項規定由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者，應具三年以上與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相關之經歷或學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