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0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1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3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300"}],"提案人":["張育美","萬美玲","林思銘"],"連署人":["洪孟楷","廖婉汝","曾銘宗","陳以信","林奕華","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陳玉珍","謝衣鳯","林文瑞","鄭正鈐","呂玉玲","李德維","翁重鈞","吳怡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2-8"}],"mtime":"2024-01-18T19:17: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4205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4205","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萬美玲、林思銘等19人，有鑑於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職致影響本職工作，且特殊教育學校應維持合理之護生照護比；另為尊重其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及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除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尚有臨時發生之生理意外事件需處置，較一般學校之護生照護比嚴重失衡。爰參酌現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範，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特教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n二、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n三、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致影響本職工作；監察院已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爰增列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n\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7","說明":"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除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尚有臨時發生之生理意外事件需處置，較一般學校之護生照護比嚴重失衡。爰參酌現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範，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特教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n\n二、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爰修正第三項。\n\n三、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致影響本職工作；監察院已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爰增列第四項。","修正":"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特殊教育學校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應增置護理人員一人。\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護理人員具護理師資格者，從其資格進用之。\n學校醫事人員在校不得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現行":"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9","說明":"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二十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建立健康生活行為及環境保護等活動。"},{"現行":"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0","說明":"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十九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