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592/109230159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0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1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3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300"}],"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洪孟楷","廖婉汝","楊瓊瓔","陳以信","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萬美玲","鄭正鈐","魯明哲","陳玉珍","李德維","林思銘","謝衣鳯","翁重鈞","林文瑞","吳怡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2-8"}],"mtime":"2024-01-18T19:17: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4207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4207","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有鑑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甚或摻入毒品；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杜絕「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n二、電子煙溶液成分含有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成癮。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等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n三、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4","說明":"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等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之「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n\n二、電子煙非菸品：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所稱「菸品」。\n\n三、按所謂「煙」乃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而「菸」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二者定義不同。\n\n四、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若排除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也曾經使用過水菸、雪茄及菸斗等菸品者，其盛行比率為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5.5倍。\n\n五、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n\n六、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n\n七、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修正":"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禁止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其他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和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