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洪孟楷","孔文吉","徐志榮","楊瓊瓔","吳斯懷","溫玉霞","魯明哲","林奕華","吳怡玎","陳玉珍","李貴敏","陳超明","游毓蘭","李德維","鄭正鈐","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mtime":"2024-01-18T19:17: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20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208","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國人生育意願低落，其原因除生活開支增加外，我國勞工工作環境對於有養育子女之勞工未臻友善實為另一主因，尤其當孩童遭遇停課之情況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有家長不得讓兒童單獨留處於易發生危險環境之規定，故依現行法律規範，若孩童上課之處所宣布停課，加上我國目前尚無完善之臨托制度，則雙薪小家庭中父母必須有一方請假以照顧孩童，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且不給薪，若停課原因為流行疾病時往往一次即停課七日，七日之事假明顯不足以因應現今之停課需求，且請假之一方多為婦女，如無充分彈性時間照顧孩童，則會影響婦女就業意願，無法落實本法欲營造性平等工作環境之目的，故擬將家庭照顧假獨立於事假外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營造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我國現行主要之家庭模式多為雙薪小家庭，故若孩童上課之處所有停課之情形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規定，使父母雙方中必須有一方請假以照顧孩童，而請假之一方通常係婦女，但依現行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係併入事假且無給薪，而事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又僅有七日，故若孩童係因傳染病等情形而停課，現行實際情況多為一次停課七日，意即孩童往往僅需停課一次，婦女當年度之事假額度即可能一次性用完，導致婦女在工作與家庭兩難下通常均會辭職，嚴重影響婦女就業意願，無法落實本法立法之意旨。\n二、故為保持雙薪小家庭雙方之工作意願與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將家庭照顧假獨立於事假之外，不併入事假之範圍。\n三、考量實際上偶有兒童上課之處所停課之情形，為落實保障兒童不單獨留置於家中之規定，讓父母一方願意請假照顧兒童，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中五日應給薪，以落實營造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且能增加婦女工作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營造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我國現行主要之家庭模式多為雙薪小家庭，故若孩童上課之處所有停課之情形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規定，使父母雙方中必須有一方請假以照顧孩童，而請假之一方通常係婦女，但依現行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係併入事假且無給薪，而事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又僅有七日，故若孩童係因傳染病等情形而停課，現行實際情況多為一次停課七日，意即孩童往往僅需停課一次，婦女當年度之事假額度即可能一次性用完，導致婦女在工作與家庭兩難下通常均會辭職，嚴重影響婦女就業意願，無法落實本法立法之意旨。\n\n二、故為保持雙薪小家庭雙方之工作意願與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將家庭照顧假獨立於事假之外，不併入事假之範圍。\n\n三、新增第二項部分家庭照顧假給薪之規定，考量實際上偶有兒童上課之處所停課之情形，為落實保障兒童不單獨留置於家中之規定，讓父母一方願意請假照顧兒童，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中五日應給薪，以落實營造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且能增加婦女工作之意願。\n\n四、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修正部分文字。","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n\n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一方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中五日應給予全薪。\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第二項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