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1人、委員范雲等38人、委員高嘉瑜等34人、委員賴瑞隆等31人、委員林俊憲等32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委員魯明哲等2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38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34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31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9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4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0:20: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林為洲","吳怡玎","洪孟楷","李貴敏","鄭正鈐","游毓蘭","張育美","萬美玲","林思銘","呂玉玲","孔文吉","廖婉汝","謝衣鳯","林文瑞","林德福","曾銘宗","陳超明","翁重鈞","鄭麗文","蔣萬安","林奕華","溫玉霞","陳玉珍","許淑華","徐志榮","陳以信","魯明哲","陳雪生","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2-01-22","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6","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218號","提案編號":"1607委24218","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鑒於當前多數民主國家均以年滿十八歲為選舉權之行使年齡，被選舉權亦隨之下修，然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三歲有被選舉權。現行規定係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七十年從未修正。顯未與世界接軌、與時俱進。我國實施民主選舉多年，為現代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科技發達，各項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降低選舉與被選舉權門檻以擴大政治參與範圍應屬當然。為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促進青年參政，落實世代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調降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今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n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n三、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n四、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英國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實現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有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之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n\n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n\n四、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以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n\n五、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爰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人之規定，將被選舉權由現行23歲降為20歲。","增訂":"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