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孔文吉","徐志榮","張育美","林德福","林思銘","溫玉霞","魯明哲","賴士葆","陳以信","李貴敏","李德維","鄭麗文","吳斯懷","吳怡玎","謝衣鳯","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mtime":"2024-01-18T19:16: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22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4221","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鑑於十八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逐漸成熟之趨勢，再者，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的公民權基本上是界定在人民與國家間的積極參與關係上，諸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服公職權。由於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在於每一個人都擁有公民權利，這種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之，昔日對選舉權所作的各種限制條件，如財產、教育、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種族、性別、年齡，現已大部分被排除或降低。\n二、我國刑法視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之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必須為自身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就我國勞動基準法而言，年滿十六歲以上之人，即適用所有成人勞動法令，若所得總額達到法定標準，亦須繳納稅款，盡國民納稅之義務。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卻規定，我國民須年滿二十歲方能取得投票選舉之權利，蓋我國民眾於年滿十八歲，為國家負擔義務的同時，國家卻無法給予其相對應的權利回報，顯然係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對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國民不盡公平。\n三、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以及中國大陸在內，無論其經濟富裕抑或窮困，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若從是否為民主國家的角度來看，目前僅有台灣是全世界唯一人民需年滿20歲以上方能享投票權之限制。爰此，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本席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鑑於十八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逐漸成熟之趨勢，再者，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