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19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0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00702004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7:5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永昌","莊瑞雄","邱志偉","林岱樺"],"連署人":["湯蕙禎","許智傑","陳秀寳","高嘉瑜","吳玉琴","鍾佳濱","蔡易餘","何欣純","陳椒華","黃國書","陳亭妃","陳明文","邱議瑩"],"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3-04-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6","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4227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4227","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邱志偉、林岱樺等17人，依照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我國證券商辦理認購（售）權證及指數投資證券相關業務時，其為造市及避險而出賣有價證券，須課徵交易成交價格中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然此稅率相對他國尚屬過高，將影響造市品質及提高避險之成本，使交易市場流動性降低，對市場發展有不良影響，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為新增。\n\n二、因我國權證發行商依照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需對其所發行之權證提供應有流動量之機制、在權證掛牌上市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之存續期間履行造市義務及實行動態避險，而權證發行商為上開法定義務，需頻繁交易有價證券，然如美國、日本及英國等國家，就權證市場之造市避險行為均未課徵證券交易稅，而我國依照現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出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之人，須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稅率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相較之下實屬過高，因而降低證券發行商造市誘因、品質及投資人投資意願，故新增本條文，對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而出賣其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降低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以便擴大權證市場並創造對投資人更會有利之交易環境。\n\n三、指數投資證券市場亦有前項所述情形，故將指數投資證券一併列入本條文中。","增訂":"第二條之三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及指數投資證券，於該證券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出賣其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證券交易稅向出賣該標的股票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徵千分之一。但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者，仍應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稅率課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