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3人","議案名稱":"「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3人分別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分別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01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01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3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4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800"}],"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何志偉","余天","陳椒華","鍾佳濱","范雲","賴品妤","沈發惠","陳柏惟","陳秀寳","邱志偉","周春米","蔡易餘","黃世杰","陳瑩","吳思瑤","張廖萬堅","劉櫂豪","蘇巧慧","邱議瑩","林俊憲","王美惠","劉世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6"}],"mtime":"2024-01-18T19:13: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4239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4239","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3人，鑒於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世界各國調降成年年齡蔚為趨勢。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惟針對貼近生活的民事相關法律行為卻仍受有限制，無法獨力完成，除造成法律秩序混亂外，亦無法促進青年自立。基此，我國仍以20歲作為成年年齡，實有修正必要。民法宜以18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爰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民法第十二條以20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的規定。又行為能力制度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惟本條文在1929年5月頒布、10月施行後，即未再有所修正。\n二、我國民法係由日本學者起草，並著重參考《德國民法典》，至於以20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的認定，應係參考當年日本作法。而國際上第一波下修成年年齡的潮流，在1970年前後，例如英國於1969年修正家庭法，將成年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法國於1974年7月5日第74-631號規定滿18歲為成年之法案通過後，亦將民法第388條修正為「稱未成年者，指未滿18歲之個人」；德國也於1974年修正民法第2條，將成年人年齡自21歲降至18歲。我國當初立法參考之日本法，亦於2018年3月修正通過成年年齡下調為18歲，並將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n三、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基此，我國以20歲作為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標準，實有修正必要。\n四、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惟在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七十九條的規範之下，包括申辦手機門號、申請貸款、開立銀行帳戶、租屋等事項皆受限制，無法獨力完成，甚不合理。慮及18至20歲之青年，適逢大學就讀期間或高中職畢業，對於在外租屋以及求職有相當程度需求，若凡事皆須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或同意，對其與法定代理人皆會有相當程度的阻礙，亦無法促進青年自主。\n五、基此，爰參照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規定，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說明":"一、我國現行民法第十二條以20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的規定。又行為能力制度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惟本條文在1929年5月頒布、10月施行後，即未再有所修正。\n\n二、我國民法係由日本學者起草，並著重參考《德國民法典》，至於以20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的認定，應係參考當年日本作法。而國際上第一波下修成年年齡的潮流，在1970年前後，例如英國於1969年修正家庭法，將成年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法國於1974年7月5日第74-631號規定滿18歲為成年之法案通過後，亦將民法第388條修正為「稱未成年者，指未滿18歲之個人」；德國也於1974年修正民法第2條，將成年人年齡自21歲降至18歲。我國當初立法參考之日本法，亦於2018年3月修正通過成年年齡下調為18歲，並將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n\n三、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基此，我國以20歲作為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標準，實有修正必要。\n\n四、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惟在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七十九條的規範之下，包括申辦手機門號、申請貸款、開立銀行帳戶、租屋等事項皆受限制，無法獨力完成，甚不合理。慮及18至20歲之青年，適逢大學就讀期間或高中職畢業，對於在外租屋以及求職有相當程度需求，若凡事皆須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或同意，對其與法定代理人皆會有相當程度的阻礙，亦無法促進青年自主。\n\n五、基此，爰參照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規定，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修正":"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