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張廖萬堅","蘇巧慧","邱議瑩","林俊憲","王美惠","劉世芳","林楚茵","余天","鍾佳濱","范雲","陳柏惟","周春米","吳思瑤","莊瑞雄","何志偉","陳椒華","沈發惠","賴品妤","陳秀寳","趙正宇","劉櫂豪","蔡易餘","陳瑩","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mtime":"2024-01-18T19:13: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04-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424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4242","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目前規範的產假天數規範，與國際趨勢相差甚鉅。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延長至十四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規範，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共可以請五天產檢假以及產假八週，其配偶則可以請五天的陪產假。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修訂的《生育保護公約》中，規範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CED）平均的產假週數為十八週，尚不包含給薪育嬰假的天數。由此可看出我國目前八週的規範制度，與先進國家具明顯落差。據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健全我國生育保障制度，提升國民生育意願。","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規範，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共可以請五天產檢假以及產假八週，其配偶則可以請五天的陪產假。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修訂的《生育保護公約》中，規範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CED）平均的產假週數為十八週，尚不包含給薪育嬰假的天數。由此可看出我國目前八週的規範制度，與先進國家具明顯落差。據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健全我國生育保障制度，提升國民生育意願。","修正":"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