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高嘉瑜","蘇震清","陳秀寳"],"連署人":["何志偉","陳明文","王美惠","邱志偉","賴惠員","劉建國","陳素月","林宜瑾","張廖萬堅","賴品妤","林岱樺","陳柏惟","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mtime":"2024-01-18T19:13: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04-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4243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4243","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高嘉瑜、蘇震清、陳秀寳等17人，有鑑於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非國民若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就可參加健保；然而全民健康保險並非財源取之不盡的福利政策，而是全民共享共同承擔責任的社會保險，參加者應盡義務繳納保費，非國民參加者更應有確實的居住或工作事實作為納保前提。因此，對於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者，若未有長期於臺灣地區停留居住之事實，應檢討其投機性使用健保之行為。爰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非國民只要「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就可以參加健保，既然不是國民要享有健保，有必要要求其在臺灣地區必須有一定期間的居住事實。\n二、尤其中國大陸人士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者，若未有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及定居之規劃，且未有長期於臺灣地區停留居住之事實，應檢討其投機性使用健保之行為。爰增訂本條將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參加健保者，若每季未實際在臺居住滿45天，則予以退保。","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非國民只要「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就可以參加健保，既然不是國民要享有健保，有必要要求其在臺灣地區必須有一定期間的居住事實。\n\n三、尤其中國大陸人士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者，若未有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及定居之規劃，且未有長期於臺灣地區停留居住之事實，應檢討其投機性使用健保之行為。爰增訂本條將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參加健保者，若每季未實際在臺居住滿45天，則予以退保。\n\n四、前述人士退保後，需再符合本法第九條規定，始得再次參加本保險。","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依親居留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並參加本保險者，每季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滿四十五日者，應予退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