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mtime":"2024-01-18T19:18: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3-27","last_time":"2020-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245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424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且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卻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以及年滿二十三歲才具被選舉權。揆諸全球各民主政體，多數已賦予年滿十八歲之公民選舉權，我國應順應世界潮流，降低青年參政門檻。為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且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應賦予已滿十八歲之青年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以保障廣大年輕族群選舉及罷免之權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以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全球多數民主國家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投票權，甚至與日、韓等亞洲自由民主國家相較，我國仍抱守自民國36年行憲以來的二十歲選舉權門檻，嚴重限縮青年參與政治之權利。\n二、時值資通訊技術發達及傳媒普及之今日，青少年蒐集資訊能量大增，參與公共議題討論之頻率上升且年齡降低，顯示我國已邁入成熟之公民社會；加以「公民投票法」賦予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可行使直接民權並決定國家重大決策，舉重以明輕，屬間接民權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較高年齡門檻限制，顯然缺乏正當性論理基礎。依我國「刑法」規定，年滿十八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另依「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等，惟同齡國民卻缺乏選舉權及被選選舉權等基本公民權利，為使權利及義務相符，應同步調降放寬該公民權之行使資格為十八歲。\n三、台灣近10年來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衝擊，逐步走向高齡化社會，15到26歲人口將大幅減少，65歲以上人口則將劇增，甚至未來幾年內將通過死亡交叉點，老年人口超過年輕族群。這種人口結構的不均衡，再加上設置過高的參政年齡門檻，等同於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外，造成高齡人口決定政策方向的結果，忽略代排除在體制外，造成高齡人口決定政策方向的結果，忽略青年發展政策，因此擴大公民資格，改善高齡化的公民結構，年輕化政治體制和社會政策，才能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落實真正的世代正義。特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以保障廣大年輕族群參與選舉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且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卻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揆諸全球各民主政體，多數已賦予年滿十八歲之公民選舉權，我國應順應世界潮流，降低參政門檻、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年齡門檻應調降至十八歲。","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