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邱議瑩","劉世芳","黃國書","周春米","黃世杰","趙正宇","蔡易餘","陳歐珀","賴瑞隆","張宏陸","鍾佳濱","林俊憲","洪申翰","李昆澤","郭國文","林宜瑾","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mtime":"2024-01-18T19:14: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3-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4261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4261","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鑒於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等業務，其委員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權責，故辦理人民罷免首長案之主任委員，由該案被罷免首長所任命之政務人員擔任，顯有利益衝突，無法公正辦理選務，重大影響人民罷免權利，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又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實務上亦有由直轄市及縣（市）長或副首長擔任之案例。惟考量直轄市及縣（市）首長之罷免案之成否，將直接影響直轄市或縣（市）首長與其同進退人員之任期，明顯有利益衝突，若仍由其辦理罷免選務，不僅有失其公正性，更難免遭質疑「未利益迴避」、「具有高度利害關係」、「行政不中立」、「球員兼裁判」等情況，將對罷免案產生重大且不利之影響。\n二、為確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首長罷免案選務，能秉持行政中立，公正行使職權，爰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為被罷免人、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及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應視為具有利益衝突，並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進行迴避。","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9","說明":"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又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實務上亦有由直轄市及縣（市）長或副首長擔任之案例。惟考量直轄市及縣（市）首長之罷免案之成否，將直接影響直轄市或縣（市）首長與其同進退人員之任期，明顯有利益衝突，若仍由其辦理罷免選務，不僅有失其公正性，更難免遭質疑「未利益迴避」、「具有高度利害關係」、「行政不中立」、「球員兼裁判」等情況，將對罷免案產生重大且不利之影響。\n\n二、增訂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為被罷免人、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及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應視為利益衝突，並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進行迴避。","修正":"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n\n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具下列身分者，視為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n一、罷免案之被罷免人。\n二、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n三、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