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瑩"],"連署人":["高嘉瑜","蔡易餘","何志偉","陳亭妃","江永昌","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賴品妤","陳素月","陳秀寳","邱泰源","趙正宇","洪申翰","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mtime":"2024-01-18T19:14: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04-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26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4267","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鑒於考量原住民平均餘命低於全體國民八至九歲，且長時間資料顯示，平均餘命差距未縮小獲得改善，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利，建立原住民勞工得提早退休機制。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原住民得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為55歲，俾使原住民得依其意願提早退休請領老年給付，保障原住民勞工退休之生活品質，並且每五年檢討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逐步調高自願退休年齡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民國93年台灣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68.14歲，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為76.95歲，差距8.81歲；民國103年，台灣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71.60歲，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為79.84歲，差距8.24歲。近十年來，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仍落後約8~9歲，差距未獲改善。\n二、鑑於目前原住民之零歲平均壽命確實較全體國民為低，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將原住民得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從現行60歲降為55歲。且不適用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之規定。本法施行後，由勞動部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每五年檢討乙次，並報行政院核定。\n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與精神，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之相關權益。基於上述原因，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不修正。\n\n二、依照內政部統計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比全體國民低八至九歲，因此修正退原住民得於55歲請領老年給付。\n\n三、此修正，不受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之規定。\n\n四、本法施行後，勞動部應每五年檢討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逐步調高原住民自願退休年齡。","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且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六、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但原住民不適用之。\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本條有關原住民事項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五歲，並由勞動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