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712/109210071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712/109210071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712/109210071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0712/109210071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0600"}],"提案人":["劉櫂豪"],"連署人":["賴惠員","林俊憲","邱志偉","邱議瑩","趙正宇","羅美玲","林楚茵","王美惠","湯蕙禎","陳素月","何欣純","陳歐珀","許智傑","林宜瑾","陳柏惟","鍾佳濱","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0-16"}],"mtime":"2024-01-18T19:14: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4270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4270","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針對2018年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惟罹難者有5名15歲以下兒童因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為避免道德風險，而無法領取保險金，然此不可抗力重大事故，實無道德風險之虞，爰此擬訂「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翻車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名15歲以下罹難兒童，因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n二、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主要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之道德風險。然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天災或重大交通事故等，經研判無道德風險者應排除適用，方能確保被保險人及家屬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效力）\n\n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主要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之道德風險。然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或重大事故，經研判無道德風險者應排除適用，方能確保被保險人及家屬之權益。","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效力）\n\n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