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26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1人、委員范雲等38人、委員高嘉瑜等34人、委員賴瑞隆等31人、委員林俊憲等32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委員魯明哲等2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34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31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9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4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3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0:20: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張廖萬堅","莊瑞雄","黃國書","劉建國","賴品妤"],"連署人":["羅致政","黃世杰","湯蕙禎","王美惠","吳琪銘","林楚茵","吳玉琴","江永昌","林淑芬","陳瑩","莊競程","余天","陳亭妃","吳思瑤","楊曜","洪申翰","李昆澤","周春米","高嘉瑜","黃秀芳","羅美玲","蘇巧慧","鄭運鵬","陳柏惟","許智傑","林昶佐","陳秀寳","趙正宇","王定宇","吳秉叡"],"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2-01-22","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277號","提案編號":"1607委24277","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林宜瑾、張廖萬堅、莊瑞雄、黃國書、劉建國、賴品妤等38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且歷經社會資訊流通急遽提高，青少年自主意識逐漸增強、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民間多有成年年齡調降之修法呼聲，世界各民主國家亦多以十八歲為選舉權之行使年齡；又我國國民公民權利義務亦有不對等之情形，故憲法所定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修正之必要。為落實世代正義，積極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應賦予十八歲以上之年輕公民行使選舉權之權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也因應國際趨勢不斷調整，近年來青少年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民投票法》2018年公布修正後，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n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佔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n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落實世代正義。\n五、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一事台灣社會已討論多年，且愈趨同意之共識；前兩屆立法院內已都有相關議案討論，至本屆更是多數委員及黨團皆表態支持，可見此已獲得朝野高度共識，此修正實需盡快審查之，以回應青年公民對立法院之託付與期待。","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也因應國際趨勢不斷調整，近年來青少年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n三、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n\n四、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佔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n\n五、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落實世代正義。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增訂":"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2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