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4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蔣萬安","林奕華"],"連署人":["萬美玲","徐志榮","孔文吉","楊瓊瓔","賴士葆","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林文瑞","江啟臣","鄭正鈐","吳斯懷","陳以信","高金素梅","陳玉珍","林德福","曾銘宗","廖婉汝","張育美","吳怡玎","呂玉玲","林思銘","傅崐萁","李德維","游毓蘭","溫玉霞","李貴敏","鄭麗文","費鴻泰","羅明才","馬文君","洪孟楷","陳雪生","許淑華","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翁重鈞","魯明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20: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284號","提案編號":"1607委24284","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蔣萬安、林奕華等40人，有鑑於民主政治最主要之內涵，在於擴大政治參與；行使投票權，為民主國家政治參與最基本的形式。世界多數國家自1960年起，陸續將投票年齡從21歲下修至18歲，目前已有九成以上國家，投票年齡均在18歲以下。再考量我國公民年滿18歲即得享有公民投票之權，現行《刑法》及《兵役法》均視18歲為成年，除負擔國民義務及刑事責任，亦應對於公眾事務享有表達意見權利。現行《憲法》對行使選舉權所設年齡之限制顯不合時宜，為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造成人口結構轉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及符合世代正義，使公共政策能夠年輕化、符合青年之發展需求，應調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賦予年輕人能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為自己的未來及生活環境做出決定，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建請交付本院修憲委員會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自1960年起，世界各國陸續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1970年代，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就紛紛把投票年齡降至18歲，鄰近國家亦隨著世界潮流而下修投票年齡，日本於2016年6月由20歲修正為18歲，韓國則甫於今年1月由19歲修正為18歲，目前已有高達九成以上國家，投票年齡均在18歲以下。相較我國《憲法》規定國民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明顯偏高。\n\n三、再參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得應考試服公職之最低年齡為18歲，此年齡既得擔任公職，理應可推認具有政治意志能力；現行《刑法》及《兵役法》均視18歲為成年，除負擔國民義務及刑事責任，亦應對於公眾事務享有表達意見權利。又2018年1月3日修正《公民投票法》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門檻由20歲修正為18歲，此均足證明年滿18歲之公民已有足夠之判斷能力，可以參與公共事務，應調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n\n四、為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造成人口結構轉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及符合世代正義，使公共政策能夠年輕化、符合青年之發展需求，爰將選舉權下降18歲至及被選舉權年齡下降20歲，賦予年輕人能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為自己的未來及生活環境做出決定，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落實真正的世代正義。","增訂":"第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有關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