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3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名稱":"「信託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溫玉霞","鄭正鈐","張育美","曾銘宗","林為洲","蔣萬安","魯明哲","陳雪生","林思銘","孔文吉","陳玉珍","萬美玲","廖婉汝","李貴敏","吳斯懷","吳怡玎","游毓蘭","謝衣鳯","陳以信","呂玉玲","李德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2"}],"mtime":"2024-01-18T19:15: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4285號","laws":["01585"],"提案編號":"1574委2428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針對現行遺囑信託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造成遺囑信託若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常造成家族後代紛爭，法官適用法律困難，法律關係不安定，也讓信託保障的弱勢受益人無法獲得有效保障，導致信託法保障弱勢家庭的立法初衷無得實現。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信託法」第五條之一，明訂當扣減權利人欲行使扣減權時，僅能向遺囑信託受益人之信託利益行使扣減權，並僅能就信託利益中按其特留分的比例行使扣減，而受益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之信託利益比例扣減。蓋受益人才實際享有信託財產實質利益之人，方為扣減權利人扣減之對象。向受益人行使扣減的效果乃讓扣減權人及受益人共同享有受益權，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屬受託人，遺囑信託不失效，法律關係穩定，亦使立遺囑人原以遺囑信託保障弱勢受益人的初衷得以延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遺囑信託是否應受民法特留分的限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議題。惟法無明文，造成遺囑信託若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常造成家族後代紛爭，法官適用法律困難，法律關係不安定，也讓信託保障的弱勢受益人無法獲得有效保障，導致信託法保障弱勢家庭的立法初衷無得實現。另現行相關法律雖尚無規定認為委託人以遺囑信託分配遺產，卻造成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時，特留分權利人也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按其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為杜絕爭議，爰增訂本法第五條之一，讓特留分受侵害之人得準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n二、又依信託法第二條以遺囑為之的信託，於信託之財產侵害民法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權利人欲行使扣減權時，如何行使，以及向何人行使，卻無明確規定，這讓受託人、受益人與扣減權利人適用法律上相當困難，尤其在不動產遺囑信託時為最。各級法院在承審類似案件時，法官只能個案審酌，沒有明確歸依基礎，造成法律關係不安定。爰增訂本法第五條之一，明訂當扣減權利人欲行使扣減權時，僅能向遺囑信託受益人之信託利益行使扣減權，並僅能就信託利益中按其特留分的比例行使扣減，而受益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之信託利益比例扣減。蓋受益人才實際享有信託財產實質利益之人，方為扣減權利人扣減之對象。向受益人行使扣減的效果是讓扣減權人及受益人共同享有受益權，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屬受託人，遺囑信託不失效，法律關係穩定，亦使立遺囑人原以遺囑信託保障弱勢受益人的初衷得以延續。","對照表":[{"law_id":"01585","law_name":"信託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信託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信託之法律結構雖於遺贈有差異，但目的均為遺產分配，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特留分與遺贈之規定。\n\n三、為尊重立遺囑人遺產處分自由，及權衡特留分權利人之權利，不宜逕認定侵害特留分之遺囑信託屬信託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脫法行為，實務見解與多數學說看法也皆同此，惟針對以遺囑為信託如侵害應得特留分之人之特留分時應如何處理，則法無明文。為此爰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信託，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僅得按其不足之數自信託利益扣減之，遺囑信託不逕自無效。\n\n四、復按遺囑信託為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指定的遺產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給受託人，再讓受託人依據遺囑信託中的管理方式管理遺產，並給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是以遺囑信託以移轉遺產的所有權為要件。但若信託財產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時，特留分權利人是向受託人（即信託財產所有權人）行使扣減權，或向受益人行使扣減權，實務及學說上並無完整的判決研究，各審法院判決混沌不明。\n\n五、查日本學說，有主張向遺囑信託受託人行使扣減權者，也有向遺囑信託之受益人行使扣減權者。另有主張向受託人行使扣減權者，其論點為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因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的行為致繼承人之特留分被侵害，故特留分權利人應向受託人行使扣減權，其效果是讓特留分權利於與受託人共有標的物的所有權。當標的物不可分時，遺囑信託全體失效；當標的物可分時，殘餘部分無法達成信託目的時，信託失效。此外亦有主張向受益人行使扣減權者，認為受益人為真正享受信託利益之人，其取得受益權之事才對特留分造成侵害，故受益人才為扣減權人行使權利的對象。因扣減權人向受託人行使扣減權的結果會讓扣減權利人與受託人同時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造成原始信託契約被破壞、失效，也讓原本受託人想以遺囑信託的方式，保障受益人的初衷無以延續，造成法律關係不安定，法安定性受到破壞，也讓原本仰賴信託契約得受照顧的受益人失去保護。鑒此，爰明定對於遺囑信託行使扣減權，應同時向信託受益人及受託人行使之，以杜爭議。另鑒於遺囑信託中受益人才是真正享有信託財產實質利益之人，爰增訂本法第五條之一，明定特留分權利人應依不足之額，向信託財產所得之信託利益中，行使扣減。受益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信託利益價額比例扣減。以保留信託契約之完整性，維持法的安定性，也尊重受託人以遺囑信託處分遺產、照顧遺族的立意初衷。\n\n六、另關於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民法並無規定，實務上多係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是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信託，致應得特留分之數不足，而僅得自信託利益扣減，或待信託關係消滅就信託財產扣減者，仍應認自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時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內，亦同。惟此時扣減權行使後，仍應待信託利益給付或信託財產交付時，始得實際扣減其不足之數，以尊重委託人遺囑信託處分遺產、照顧遺族之立意，併此敘明。","增訂":"第五條之一　依第二條以遺囑為信託者，其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信託，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僅得按其不足之數自信託利益扣減之。受益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信託利益之價額比例扣減。但迄至信託關係消滅時，應得特留分之人應得之數仍有不足者，亦得就信託財產扣減之。\n\n前項扣減權之行使，應向信託受益人及受託人行使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3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