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3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3人","議案名稱":"「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8/LCEWA01_1001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8/LCEWA01_1001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3人分別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分別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01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01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3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4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800"}],"提案人":["林奕華","謝衣鳯"],"連署人":["蔣萬安","林為洲","陳玉珍","陳雪生","林德福","翁重鈞","呂玉玲","費鴻泰","魯明哲","林文瑞","吳怡玎","馬文君","溫玉霞","吳斯懷","鄭正鈐","林思銘","李德維","張育美","萬美玲","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6"}],"mtime":"2024-01-18T19:11: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0","last_time":"2020-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4288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4288","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謝衣鳯、傅萁等23人，有鑑我國諸法對於國人成年定義不一，影響人民行使部分權利，致使造成人民權利與義務之間偶有矛盾。相關法律立法之初，或因保護、或因限制。然，時至今日，教育普及，相關保護皆已成為限制。為保障人民相關權益不因諸法對於成年定義而有所差異，爰提案修正「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民法成年定義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並配合修正相關訂、結婚年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故將諸如民法、人民團體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n二、其他諸如公司法、合作社法，雖未明定行使相關權利之年齡，僅以行為能力限制。然，其皆依據民法，將成年之行為能力年齡訂為二十歲，亦造成人民相關權益受損。\n三、因本法將成年年齡訂為十八歲，故配合將相關結婚年齡一併修正為十八歲。但為免修法後，損及相關訂婚權益，特修正訂婚年齡之規定。並保障原先未成年已婚者權益不致喪失，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說明":"一、現行我國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例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顯然，刑法將成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保障未成年。然，也因此造成刑、民法成年定義不一。\n\n二、其他又如公司法、人民團體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等，亦出現法律競合之矛盾現象。如民法將年滿二十歲者，視為有行為能力者。然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則訂十八歲即可應試、擔任公職。能擔任公職者，依照民法卻可被視為無行為能力者，顯不合理。\n\n三、或因民法設計之初，為了保障未滿二十歲之人，免受部分法律責任。然，時至今日，恐為限制。為免諸法產生矛盾，亦為保障十八歲者得以行使相關權利、義務，故將成年定義修正為十八歲。","修正":"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現行":"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n\n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n\n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說明":"一、配合民法結婚年齡之修正，未來不會存在未成年已結婚者，故刪除之。\n\n二、為避免相關成年年齡修正而影響相關權益，保障其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得比照舊法。","修正":"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n\n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n\n本法修正前，未成年已婚者，於本法修正後，仍未滿十八歲者，為有行為能力。"},{"現行":"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說明":"一、刪除訂定婚約之男、女年齡差異，以排除性別歧視。\n\n二、訂婚仍為我國固有之善良習俗，為免年滿十八歲結婚者，因修法後無法訂婚，特將訂婚年齡統一至十六歲。\n\n三、未成年者訂婚，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修正":"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現行":"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說明":"一、刪除男、女結婚限制之年齡差異，以排除性別歧視。\n\n二、本法第十二條已將十八歲定為成年，本條文配合修正為成年方得結婚。","修正":"第九百八十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現行":"第九百八十一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未來已無未成年結婚之可能，故刪除之。","修正":"第九百八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說明":"一、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未來已無未成年結婚之情況。\n\n二、然，為免修法前之未成年卻已結婚者無法可循，特以修正。","修正":"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n\n本法修正前，未成年已婚者，於本法修正後，其離婚時年齡未滿十八歲，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