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3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8/LCEWA01_1001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8/LCEWA01_1001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李德維","鄭正鈐","游毓蘭","鄭麗文","林德福","曾銘宗","萬美玲","楊瓊瓔","吳斯懷","張育美","孔文吉","陳以信","賴士葆","謝衣鳯","陳玉珍","陳雪生","溫玉霞","洪孟楷","魯明哲","吳怡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mtime":"2024-01-18T19:11: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0","last_time":"2020-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291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4291","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有鑑於選舉公報編印之目的，系為促進國民對候選人之認識，及促使候選人公平競選，藉由公開候選人可信資訊，免於選舉人於投票時因訊息不完整，而無法做出理性及符合其真實需求之判斷，並發揮公正選舉之精神，因此，選舉公報刊登內容應符合訊息完整、便於閱讀等精神。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候選人學歷刊登，並無明確規定必要刊登項目，導致各候選人學歷欄之內容紊亂，不利選民充分知悉候選人訊息。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選舉公報編印之目的系為促進國民對候選人之認識，及促使候選人公平競選，藉由公開候選人可信資訊，免於選舉人於投票時因訊息不完整，而無法做出理性及符合其需求之判斷，並發揮公正選舉之精神。\n二、中選會對選舉公報刊登之內容採被動接受之方式，缺乏明確規範，導致各候選人學歷欄內容紊亂，例如：候選人學歷欄有僅填寫最高學歷者、亦有填寫大學以上學歷，或各階段學歷者。此外，學歷排序亦未予規範，種種現象不利選民閱讀，失去編印選舉公報公開透明之目的。\n三、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公報學歷欄之內容及編排方式予統一格式。","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n\n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2","說明":"一、為使國人充分獲知候選人學歷訊息，以利投票時做出合理之判斷，公報學歷欄應列出完整學歷。\n\n二、公報編排應以清楚明白為原則，學歷之列舉應有一定排序，以利國民對照比較。\n\n三、現行規定，公報學、經歷欄合計以三百字為限，恐無法滿足填寫完整學歷之需求，故提高為合計六百字為限。","修正":"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六百字為限；學歷之填寫應自國小起至最高學歷，完整列舉；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n\n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3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