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3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正鈐","洪孟楷"],"連署人":["孔文吉","鄭麗文","廖婉汝","游毓蘭","林思銘","張育美","吳斯懷","李德維","林奕華","萬美玲","陳雪生","楊瓊瓔","林德福","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mtime":"2024-01-18T19:15: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0-04-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7","會期":1,"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4293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4293","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無人機無人載具的應用發展日新月異，結合台灣產業的光學鏡頭、可視化模組、地形地物辨識、遠端操控、自動化駕駛、電池新能源模組的動力輸出，加上5G物聯網通訊的發展，甚至能帶動台灣新一波的產業創新發展，帶動的經濟產值與就業貢獻可期。「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將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引來各界關心無人機空域飛行問題，由於六都及各縣市對於空域開放的規定，有的採取負面表列，有的採取正面表列。採取正面表列縣市，由於規劃的禁飛範圍過大，勢將限制台灣無人機無人載具的產業發展與飛行應用。特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修正草案，採用負面表列，以鼓勵台灣產業創新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將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引來各界關心無人機空域飛行問題，由於六都及各縣市對於空域開放的規定，有的採取負面表列，有的採取正面表列。採取正面表列縣市，由於規劃的禁飛範圍過大，勢將限制無人機無人載具的產業發展與飛行應用。\n二、全球無人機無人載具的應用發展日新月異，結合光學鏡頭、可視化模組、地形地物辨識、遠端操控、自動化駕駛、電池新能源模組的動力輸出，加上5G物聯網通訊的發展，這些都是台灣極具競爭力發展的新興產業，甚至能帶動台灣新一波的產業創新發展，帶動的經濟產值與就業貢獻可期。","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n\n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n\n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禁航區、限航區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禁航區、限航區之管理人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必要時，得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n\n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n\n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8-04-03-修正:161","說明":"一、無人機無人載具的發展，宜視為台灣新一階段戰略重點產業，因此宜採取配套措施，除了鼓勵產業發展，也宜在政策上給與無人機飛行空間，在中央法令許可下，給予各縣市統一遵循的原則，避免各縣市步調不一，也令業者與應用操作端莫衷一是、無所適從。\n\n二、第二項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修正以負面表列方式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n\n三、第四項配合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n四、第七項配合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n\n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以負面表列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二項負面表列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n\n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禁航區、限航區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禁航區、限航區之管理人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必要時，得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n\n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n未經同意於第二項負面表列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3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