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330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7/LCEWA01_100107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7/LCEWA01_100107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會期":"10-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07"],"會議代碼":"院會-10-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5:4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04-07","last_time":"2022-05-11","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4303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430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彈性調整災害防救所需經費之移緩濟急原則，使各級政府之既有預算若有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所需時，得以解套。惟預算屬措施性法律，於災害防救或災後復原需求急迫時之跨機關、跨計畫及跨用途別科目流用雖有必要，仍應將相關預算與調整內容向立法機關報告，以落實我國權力分立原則。爰提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即當出現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建重建所需的情形時，預算（包括特別預算）資源可跨機關、跨計畫及跨用途別科目支用。\n二、預算案經各級立法機關通過及公布程序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惟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司法院釋字第參玖壹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通過後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更動。本條規定之移緩濟急，基於其對災害防救之急迫性與重要性，為預算法之例外，賦予各級政府緊急調整預算之權力，而各級立法機關卻無法監督預算調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n三、近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除由立法院通過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外，不足之處各部會亦準備啟動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移緩濟急條款因應。惟立法機關及外界欲了解詳細預算編列與調整之項目時，卻無法即時取得行政機關之詳細資料，造成立法機關無法監督行政機關預算使用與施政成效。\n四、綜上，各級政府因災害防救所需提出之預算變更，為因應災害所特別制定，且擴張國家財政支出，爰規定行政機關於移緩濟急調整預算三個月後，應將相關內容、細目與被調整之預算後續處理與評估，擬具報告送交立法機關，以發揮立法機關監督政府施政之憲法權能。","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n\n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0-06-30-制定:51","說明":"一、本條增列第三項；規定各級政府得採移緩濟急之方式，於原預算不足以支應災害防救所需時，得跨部門、跨科目挪移預算以支應，排除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n\n二、預算案經各級立法機關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通過後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更動。本條規定之移緩濟急，基於其對災害防救之急迫性與重要性，為預算法之例外，賦予各級政府緊急調整預算之權力，惟各級立法機關卻無法監督預算調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n三、各級政府因災害防救所需提出之預算變更，屬重要政策之變更，應接受立法機關之監督，方符合憲政國家權力分立之運作。\n\n四、各級政府因災害防救所需提出之預算變更，為因應災害所特別制定，且擴張國家財政支出，爰規定行政機關於移緩濟急調整預算三個月後，應將相關內容、細目與被調整之預算後續處理與評估，擬具報告送交立法機關，以發揮立法機關監督政府施政之憲法權能。","修正":"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n\n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各級政府依前項所為之預算調整滿三個月後，各級政府首長於施政報告時，應向各級立法機關提出相關預算調整與執行報告，並應提出被調整之部門、計畫及科目之影響評估與後續執行規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30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