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議案名稱":"「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8/LCEWA01_1001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8/LCEWA01_1001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1/10943007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1/109430075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1/10943007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1/10943007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1070300300"}],"提案人":["李貴敏","賴香伶"],"連署人":["李德維","林為洲","陳超明","賴士葆","游毓蘭","楊瓊瓔","翁重鈞","陳玉珍","洪孟楷","廖國棟Sufin‧Siluko","謝衣鳯","萬美玲","曾銘宗","廖婉汝","林奕華","許淑華","林文瑞","費鴻泰","吳怡玎","羅明才","鄭正鈐","吳斯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4"}],"mtime":"2024-01-18T19:12: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0","last_time":"2020-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8","會期":1,"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4321號","laws":["04504"],"提案編號":"829委24321","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賴香伶等24人，有鑒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將因應《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茲為配合修正後之法條用語，爰修訂《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用語，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配合《法官法》修正為「懲戒法院」，而「委員長」及「委員」也分別修正為「院長」及「法官」。\n二、有鑒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涉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之用詞，爰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對照表":[{"law_id":"04504","law_name":"行政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n\n前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n\n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n\n二、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n\n三、曾任行政法院簡任評事或法官、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或任行政法院簡任法官、簡任司法官並任簡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law_content_id":"04504:04504:1999-01-15-全文修正:16","說明":"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院長」，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修正":"第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n\n前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n\n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懲戒法院院長。\n\n二、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n\n三、曾任行政法院簡任評事或法官、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或任行政法院簡任法官、簡任司法官並任簡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