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議案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8/LCEWA01_1001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8/LCEWA01_1001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4/10943007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4/10943007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4/10943007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754/10943007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1071002400"}],"提案人":["李貴敏","賴香伶"],"連署人":["賴士葆","陳玉珍","林奕華","吳怡玎","李德維","游毓蘭","洪孟楷","謝衣鳯","萬美玲","費鴻泰","楊瓊瓔","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林文瑞","鄭正鈐","林為洲","陳超明","翁重鈞","廖婉汝","許淑華","羅明才","吳斯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4"}],"mtime":"2024-01-18T19:12: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0","last_time":"2020-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8","會期":1,"字號":"院總第958號委員提案第24322號","laws":["01836"],"提案編號":"958委24322","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賴香伶等24人，有鑒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將因應《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茲為配合修正後之法條用語，爰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用語，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配合《法官法》修正為「懲戒法院」，而「委員長」及「委員」也分別修正為「院長」及「法官」。\n二、有鑒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用詞，爰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對照表":[{"law_id":"01836","law_name":"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n\n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27","說明":"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n\n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