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8/LCEWA01_100108_002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8/LCEWA01_100108_002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張廖萬堅","湯蕙禎","劉櫂豪","陳素月","蘇治芬","羅致政","張宏陸","鍾佳濱","黃秀芳","劉建國","羅美玲","陳歐珀","陳明文","吳秉叡","李昆澤","管碧玲","趙正宇","范雲","蔡易餘","蘇震清","邱志偉","王美惠","邱泰源","江永昌","莊競程","賴瑞隆","吳琪銘","黃世杰","許智傑","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20: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0","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327號","提案編號":"1607委2432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鑑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十六歲後就必須繳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但在「民法」中，他們仍不得獨立開戶、獨立申請信用卡、辦手機門號；甚至因為「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其次，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又查，2015年朝野也都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也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因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今年（2014）三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二十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本席等決定推動修憲，把投票年齡從二十歲下修到十八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n\n三、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n\n四、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十六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二三五個國家中，有二一六國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十八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