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6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8/LCEWA01_100108_002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8/LCEWA01_100108_002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會期":"10-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0","2020-04-14"],"會議代碼":"院會-10-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billNo":"1110411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2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3: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0-04-10","last_time":"2022-04-12","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8","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24337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24337","提案人":["李貴敏"],"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有鑒於猥褻圖片、影音或物品充斥市面，除造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傷害外，也誤導民眾正常性別關係，嚴重影響民眾之身心與行為，並妨礙社會安定與國家發展。尤其，網路傳遞迅速難以阻擋及有效刪除，更導致被害人一再傷害而應予以遏止。茲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爰提案加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曾銘宗","呂玉玲","李德維","孔文吉","賴香伶","林文瑞","陳超明","陳玉珍","吳怡玎","邱臣遠","萬美玲","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鄭正鈐","游毓蘭","廖婉汝","陳椒華","林為洲"],"說明":"一、為杜絕兒童及少年色情，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對於身體及心理均將造成嚴重傷害，擬加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刑度，以遏止犯罪。\n二、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其可罰性不應低於第三十五條。茲為維持相當之罪刑比例，擬加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刑度。\n三、鑒於網路網路科技及通訊軟體高速發展，許多私密影像被蓄意揭露。又網路普及後傳遞迅速且不易阻止，加上傳輸至網路讓刪除難度大幅增加，因此散布、播送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像，其不法行為之後果，亦不低於拍攝或製造影像。爰將散布之刑度提高，以維持罪刑相當原則。","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39","說明":"為杜絕兒童及少年色情，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對於身體及心理均將造成嚴重傷害，遂修正第一項刑度，以遏止犯罪。","修正":"第三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0","說明":"一、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其可罰性與前條供人觀賞相比較高，拍攝製造影像，相比觀賞而言，拍攝製造影像具有保存性，對被害人之身心影響更為劇烈與久遠。\n\n二、為維持相當之罪刑比例，併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刑度。","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2","說明":"一、有鑑於網路網路科技及通訊軟體高速發展，許多私密影像被蓄意揭露。又網路普及後傳遞迅速且不易阻止，加上傳輸至網路讓刪除難度大幅增加，因此散布、播送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像，其不法行為之後果，應較拍攝製造影像更為嚴重。\n\n二、參酌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普通妨害秘密罪之竊錄及三百十五條之二加重妨害秘密罪之散布立法模式，應將散布之刑度提高，以維持罪刑相當原則。","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