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4/10924009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4/10924009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4/10924009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400954/10924009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德福等17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60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500"}],"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吳斯懷","李德維","林德福","陳玉珍","萬美玲","謝衣鳯","游毓蘭","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楊瓊瓔","林思銘","林奕華","鄭正鈐","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1-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29"]}],"mtime":"2024-01-18T19:08: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9","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434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434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為加強對不當駕駛汽車等防範，特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另對因違規致汽車牌照吊扣時間修正為四個月，且吊扣牌照汽車若再次違規飆車者，需與現行如危險駕駛、逼車等情形，皆一併受沒入該汽車之處分，盼杜絕不當駕駛汽車歪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中，對於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除處以罰鍰外，需再符合「因而肇事者」條件，方得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在實務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實難以認定為和肇事有所聯結，以致罰不勝罰，無法處分違反者之駕駛執照。\n二、對於違反「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之汽車駕駛人，本提案修正吊扣該汽車牌照時間，自三個月改為四個月。\n三、對於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行為者，本提案另增列，處以沒入該汽車。","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12-24-修正:57","說明":"一、現行條文中，對於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除處以罰鍰外，需再符合「因而肇事者」條件，方得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在實務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實難以認定為和肇事有所聯結，以致罰不勝罰，無法處分違反者之駕駛執照。\n\n二、對於違反「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之汽車駕駛人，本提案修正吊扣該汽車牌照時間，自三個月改為四個月。\n\n三、對於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行為者，本提案另增列，處以沒入該汽車。","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四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