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邱議瑩","賴惠員","莊瑞雄","吳玉琴","沈發惠","張宏陸","陳柏惟","邱志偉","郭國文","范雲","林宜瑾","周春米","鍾佳濱","林昶佐","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mtime":"2024-01-18T19:08: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0-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4348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4348","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昶佐等16人，鑑於中共長期對台統戰，利用國人擔任黨政軍職作為樣板，配合中共政府發表有損國家安全利益及國家認同之言論層出不窮，然而現行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之罰鍰或罰金最高僅五十萬元，難收嚇阻之效，有調高上限之必要。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陸委會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原則：(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二)對台統戰。(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顯見國人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職對我國國家安全及利益之影響重大。\n二、近幾年，中共利用國人擔任黨政軍職作為樣板，配合中共發表有損國家安全利益及國家認同之言論層出不窮，顯見現行規定難收嚇阻之效，有調整罰鍰或罰金上限之必要。\n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甫經一百零八年修正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針對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及陸資未經許可在臺投資之行為，調高罰鍰上限。爰此，考量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對我國所造成之影響更鉅，修正第九十條提高罰鍰或罰金上限。","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22","說明":"鑑於中共長期對台統戰，考量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對我國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國家認同所造成之影響甚鉅，因現行罰鍰或罰金上限過低，該等行為層出不窮，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有調高上限之必要。","修正":"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