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9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949/11042009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949/110420094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949/11042009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949/11042009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19,26,2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19,2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9070100300"}],"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8: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連署人":["林俊憲","何欣純","羅致政","鍾佳濱","王美惠","范雲","黃世杰","陳明文","沈發惠","蘇震清","賴惠員","邱志偉","許智傑","湯蕙禎"],"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1-05-13","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9","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4358號","laws":["08180"],"提案編號":"1537委24358","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6人，為因應國籍法中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之相關條文已於一百零五年修正，爰提案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籍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其中有關申請歸化要件之第三條第三款由「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為使「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得以公開、公平，增訂「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亦在修正後依照國籍法第3條第2項之授權，制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n二、為配合國籍法修正，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中相關條文。","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品行端正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前項外國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本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6","說明":"國籍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其中有關申請歸化要件之第三條第三款由「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為使「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得以公開、公平，增訂「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亦在修正後依照國籍法第3條第2款之授權，制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n\n為配合國籍法修正，爰提案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相關條文。","修正":"第十六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無不良素行、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前項外國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本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n\n第一項無不良素行之認定依照國籍法之相關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