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09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3/110430095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3/11043009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3/110430095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3/110430095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8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07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9: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連署人":["林俊憲","王美惠","賴惠員","范雲","黃世杰","何欣純","陳明文","邱志偉","湯蕙禎","許智傑","羅致政","沈發惠","鍾佳濱","蘇震清"],"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1-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9","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4361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24361","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6人，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政部移民署於一百零四年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n二、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之更名，爰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中相關條文。","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n\n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n\n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n\n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n\n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n\n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n\n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n\n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n\n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n\n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14-05-30-修正:277","說明":"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中相關條文。","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n\n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n\n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n\n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n\n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n\n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n\n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n\n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n\n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n\n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現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二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n\n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14-05-30-修正:302","說明":"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中相關條文。","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二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n\n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現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三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n\n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14-05-30-修正:303","說明":"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中相關條文。","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三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n\n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現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n\n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n\n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14-05-30-修正:306","說明":"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中相關條文。","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n\n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n\n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0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