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9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世杰","何志偉"],"連署人":["余天","賴品妤","羅美玲","賴惠員","王美惠","張宏陸","吳秉叡","湯蕙禎","吳琪銘","趙正宇","黃國書","陳秀寳","陳素月","邱泰源","沈發惠","周春米","賴瑞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16"}],"mtime":"2024-01-18T19:10: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1-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4379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4379","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何志偉等19人，鑒於公民投票法（以下稱公投法）自民國九十三年實施以來，係透過公民投票之方式讓人民直接參與國家公共政策。公投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主管機關命補正者，應先舉辦聽證會；惟未明確規範聽證會應於審核後幾日內舉辦，恐造成程序上的拖延，造成公民權益受限。爰提出修訂「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五項，應於審核後六十日內舉行聽證會，俾利釐清相關爭點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補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實現人民主權理念之憲政體制，公民投票系落實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方式；惟公民投票法對於舉行聽證會之期限，並無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審核案件後，在未有期限限制之情況下，實務上有數案發生超過三個月才舉辦聽證會，使得人民行使直接民權遙遙無期，亦造成公民權益受限，擬提案修正公投法第十條。\n二、另公民投票提案之程序，公投法第十條第三、四項定有明文，主管機關於收到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案件不符規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三十日內補正。主管機關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惟公投法未規範主管機關應於審核後幾日內舉行聽證會，為保障憲法賦予人民創制與複決之權利，避免人民行使公民投票之權利受限，應儘速修法。","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n\n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n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n\n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n\n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n\n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n\n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n\n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n\n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n\n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n\n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n\n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n\n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n\n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9-06-17-修正:14","說明":"一、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九條定有明文。主管機關應恪遵法規，對於人民實體或程序之事項均有所注意。\n\n二、本條第三、四、五項，關於提案之程序，並未規範主管機關應於審核後幾日內舉行聽證會，為確保人民參與國家公共政策，避免權益受限，應儘速修訂。\n\n三、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與複決之權利，援修訂第五項，應於第三項審核後六十日內先舉行聽證會，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n\n四、鑒於公投提案內容通常具有專業性，需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共同研議，如案件內容較有爭議性，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修正":"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n\n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n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n\n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n\n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n\n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n\n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n\n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於審核後六十日內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n\n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n\n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n\n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n\n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n\n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n\n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