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907026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7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7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惠員","陳歐珀"],"連署人":["洪申翰","余天","黃國書","陳素月","林宜瑾","邱泰源","許智傑","吳玉琴","何欣純","吳思瑤","蔡易餘","周春米","莊競程","吳秉叡","林俊憲","黃世杰","張宏陸","陳秀寳","林楚茵"],"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0-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0515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0-05-2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0521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0-05-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052201"}],"mtime":"2024-01-18T18:52: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187號委員提案第24380號","laws":["01175"],"提案編號":"1187委24380","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陳歐珀等21人，因我國近年改造槍枝風氣橫行，持改造槍枝從事非法行為之情事層出不窮，其亦戕害我國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利，且第一線執法人員於執行法定勤務時亦暴露於改造槍枝之威脅中。為改善當前執法人員執法環境，且明確化管制改造手槍及有效嚇阻槍枝改造之不法份子，並安定我國民心，降低我國警政人員查緝改造槍枝之風險，爰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我國國內部分玩具槍製造業者及廠商意圖規避關於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之要件，生產形式及材質近似真槍之玩具槍商品，且自稱為「操作槍」，並以一般商品型態流通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間，使圖謀不軌之不法分子可輕易購買取得，並以簡易機具將「操作槍」改造為具殺傷力之火藥式槍枝，造成我國改造槍枝橫行，故將本法第一項改為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定義為模擬槍。\n二、為使警察機關對於我國流通之模擬槍枝具通盤性掌握，對於專供外銷及研發業者，增加模擬槍枝列冊登記之條件，以加強行政管理並落實執法。\n三、為警察機關辦案實效之查察模擬槍，能具有更多彈性及蒐證空間，於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對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時，為使其能夠清楚該場所之模擬槍數量、型號、火力等可能造成人員生命危險之因素，爰加入命其提供必要之資料內容。","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n\n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05-01-04-修正:24","說明":"一、為明確規範且管制類似真槍極易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者。爰此，將第一項具打擊底火之要件修正為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使模擬槍之定義範圍更為明確，進而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行性，進而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n\n二、第一項修正模擬槍之定義後，模擬槍無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枝之虞者，將不再管制；而考量現行法第三項所定之「運輸」已涵蓋第二項所定之「輸入」，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n\n三、為有效遏止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爰提高罰緩金額。但現行條文第三項針對從事專供外銷及研發而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之行為者，從現行要求相關業者向警察機關報備，改為取得警察機關許可並列冊登記，以加強行政管理並落實執法，並將其移列至本條文第二項。\n\n四、因改造槍枝用以犯罪之機率甚高，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為有效遏止改造模擬槍行為以確保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權利，爰提高之提高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罰鍰額度，並分別將其移列至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五、基於為確保辦案實效及避免檢查人員自行檢查與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不盡相同，亦為維護執法之公信力，有放寬警察機關蒐證權限之必要性，爰提案修正本條。","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事先取得警察機關之許可並列冊登記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其提供必要之資料。\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