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競程","邱志偉","莊瑞雄","陳柏惟"],"連署人":["湯蕙禎","余天","高嘉瑜","陳素月","蘇震清","蔡易餘","黃國書","陳亭妃","陳秀寳","吳思瑤","羅致政","許智傑","范雲","王美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4: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4389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4389","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邱志偉、莊瑞雄、陳柏惟等18人，鑑於非本國國籍者使用健保時，恐排擠本國國民之醫療資源，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服務國民之立法目的，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明定，「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故非本國國籍者之健保費率不得低於本國國民。\n二、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非本國國籍者，持居留證明文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或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都應納保。根據108年資料顯示，非本國籍人士投保人數將近一百萬，以中國籍人士為例，其佔投保人數的5.4%（54,129人），花費的健保點數卻佔了15.6%（804.25百萬點，健保點數一點約可換算為新台幣一元），甚至超過其保費總額。全民健康保險雖為社會保險，但不代表對非本國籍者無附帶條件，不論盈虧一視同仁。將非本國籍人士不同級距之保費差加大或者提高基礎保費是可考慮的方向，於此修正條文明定執行方向。","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n\n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21","說明":"將非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獨立於本國國籍者以外，並規定其保險費率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十八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n\n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n\n被保險人或其眷屬非本國國籍者，其保險費率應由主管部門另行定之，惟其各級投保金額之保險費下限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下限。"},{"現行":"第二十三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n\n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26","說明":"將非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獨立於本國國籍者以外，並規定其保險費率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三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n\n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n\n被保險人或其眷屬非本國國籍者，其保險費率應由主管部門另行定之，惟其各級投保金額之保險費下限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下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