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1100"}],"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張育美","洪孟楷","李貴敏","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楊瓊瓔","廖婉汝","李德維","林思銘","吳斯懷","陳玉珍","游毓蘭","許淑華","鄭正鈐","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溫玉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22"]}],"mtime":"2024-01-18T19:10: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0-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39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391","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有鑑於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之普及性、跨國性、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及匿名性所實施之犯罪行為帶來了新型態社會問題。網路雖成為現代人新興的傳播利器，相對的，網路犯罪問題亦日漸浮現，引起各界的矚目與廣泛的討論。近年來，「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案例層出不窮。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被害人常常生活於恐懼、自卑甚至自責的囹圄當中，往往造成極大心理創傷。此種涉及「性隱私」侵害與「一般的隱私」侵害結果影響程度落差明顯可見。經查，現行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非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不無疑義；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包含罪責前提及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亦涵蓋於罪刑相當原則之中。爰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愈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即俗稱之「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即是一例。近日媒體報載南韓「Telegram N號房」性剝削事件，爆出年齡約介於24至25歲的犯罪集團以詐騙手法取得女性個資、逼迫其成為性奴並加以性虐待，且可能有逾26萬人共享非法色情影片及照片，已確認的受害者至少有74人，其中甚至有16人未成年。我國則是一名號稱「東吳天菜」之陳姓男子未經同意，將其與前女友在租屋處拍下的性愛片上傳網路平台，雖一審法院判處陳男2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臺幣73萬元，惟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另需賠償告訴人新臺幣75萬元。因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加上社會習慣譴責被害人的風氣，被害人往往面臨極大傷害。\n二、依據釋字777號解釋，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n三、復查，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隨著近年來技術和通信的發展，法律決策和行動變得更加複雜，關於檢舉人之正當性、檢舉人之道德責任以及對檢舉制度的評估等問題亦屬政治倫理與立法技術領域之一部分。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n四、綜上，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茲因散布私密影像屬於「傳述未曾被揭露的生活史」，現行法規範密度不足，應積極保障「社會性價值秩序」之法益。爰建議提高刑罰並增列檢舉人保護條款以確實防堵犯罪行為，保障人格權、名譽權、隱私權、性自主權等基本權利暨相關社會法益。","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298","說明":"一、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越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型態社會問題，「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案例層出不窮。因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被害人常常生活於恐懼、自卑甚至自責的囹圄當中，往往造成極大心理創傷。此種涉及「性方面隱私」侵害與「一般的隱私」侵害結果影響程度落差明顯可見。\n\n二、惟查刑法誹謗罪、散布猥褻物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一年以下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草案建議對此類型犯罪行為提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始符罪刑相當原則。\n\n三、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n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