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billNo":"1110411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2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10: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廖婉汝","吳斯懷","許淑華","曾銘宗","張育美","李德維","陳玉珍","林奕華","洪孟楷","楊瓊瓔","林思銘","游毓蘭","魯明哲","溫玉霞","李貴敏","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2-04-12","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9","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24392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24392","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有鑑於近年通訊傳播科技進步，使得與性相關之犯罪態樣複雜化，再加上更迭發生的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性相關犯罪之社會新聞，以及層出不窮關涉性別議題之社會運動，導致大眾對於相關法規的關注度提高。經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條文內包含對兒童為猥褻物品之製作、散布之管制，以及與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及媒介性交等犯罪。另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此類犯罪情節重大，因此在刑度的設計上，多認為須利用重罰以達到刑罰目的，有重罰化的趨勢。爰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自1970年代意識「兒童性虐待及兒童色情問題之嚴重性」，國際上也致力於推動相關政策介入管制，1989年公布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其第三十四條也明列締約國應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型態的性剝削及性迫害。前述公約條款係為堅守兒童權利宣言中之「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須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n二、另，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愈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即俗稱之「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即是一例。近日媒體報載南韓「Telegram N號房」性剝削事件，爆出年齡約介於24至25歲的犯罪集團以詐騙手法取得女性個資、逼迫其成為性奴並加以性虐待，且可能有逾26萬人共享非法色情影片及照片，已確認的受害者至少有74人，其中甚至有16人未成年。因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加上社會習慣譴責被害人的風氣，被害人往往面臨極大傷害。\n三、依據釋字777號解釋，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n四、復查，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隨著近年來技術和通信的發展，法律決策和行動變得更加複雜，關於檢舉人之正當性、檢舉人之道德責任以及對檢舉制度的評估等問題亦屬政治倫理與立法技術領域之一部分。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n五、綜上，兒少性剝削條例之條文內包含對兒童為猥褻物品之製作、散布之管制，以及與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及媒介性交等犯罪之處罰（參考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一條以下）。由於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此類犯罪情節重大，因此在刑度的設計上，多認為須利用重罰以達到刑罰目的，有重罰化的趨勢。爰建議提高刑罰並增列檢舉人保護條款以確實防堵犯罪行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名譽權、隱私權、性自主權等基本權利暨相關社會法益。","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0","說明":"一、這類型的犯罪並未於傷害行為停止的當下就結束，甚至可說自那時起才正要失控，而且傷害會一直持續不斷。例如，在兒少遭遇性侵或性剝削後，加害者一旦把拍攝或錄製的影像散播至網路，將會對受害者帶來難以挽回的嚴重傷害。當私密影像被分享到網站或線上雲端平臺，無人能預測這些資料會被他人如何利用，而且經散布的資料難以從網路上徹底根除，即使檢舉刪除，也無法保證不會被他人多次上傳，就連存在硬碟裡觀賞，對被害人也是一種無形傷害。\n\n二、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2","說明":"一、市場化與跨地域，形成牽涉複雜的犯罪產業鏈，「兒少性剝削的影像」皆有其販售價值，這些私密資料被視作是能在市場上販售交易的『商品』。」因此，加害人的目標可能是想藉由影像來牟利，以市場供需來看，這些影像也確實能營利。以前是製成光碟、錄影帶、雜誌書刊，現在則是直接以TB計量的檔案販售，或是成立散播相關影像、有專門運作機制的私人論壇，和註冊會員收取「會費」。\n\n二、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