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陳超明","魯明哲","洪孟楷","吳斯懷","萬美玲","李貴敏","賴士葆","曾銘宗","陳玉珍","林奕華","李德維","廖婉汝","游毓蘭","謝衣鳯","林德福","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4: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4396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4396","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鑒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政府為避免疫情擴散並保護全體國民，對於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按傳染病防治法進行居家隔離措施；針對入出國人員得按傳染病防治法進行居家檢疫措施。針對違反前開隔離規定提高社區傳播風險者，衡酌具體違規情節及擅離之時間，作為違反隔離規定之裁量基準。惟查目前另一類型違反居家隔離及檢疫措施目的之行為，如隔離期間於隔離地點邀請他人作客甚至開轟趴之行為，因罪刑法定原則，目前僅能做道德之勸說，惟其亦是提高病毒傳播之高風險行為，應屬立法之疏漏。是以，為防堵立法之疏漏，並杜絕此種規避居家隔離及檢疫措施目的之行為，以避免其嚴重影響國內防疫狀況，爰提案「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未落實相關隔離或檢疫規定將提高社區傳播風險，而居家檢疫者入境時，若未提供詳實的聯絡或居住資料亦妨礙後續關懷追蹤，均嚴重影響防疫工作推動。而目前實務上亦見違反居家隔離及檢疫措施目的之行為，如隔離期間於隔離地點邀請他人作客甚至開轟趴之行為，因罪刑法定原則，目前僅能做道德之勸說，惟其提高病毒傳播之高風險行為，應有相對應之處罰，以防制該類型行為不斷發生，產生防疫之漏洞，合先敘明。\n\n三、據此，業依本法相關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而故意有聚集人群等違反防治傳染病傳播目的之行為者，比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罰則，並杜絕此種規避居家隔離及檢疫措施目的之行為，以避免其嚴重影響國內防疫狀況。是類人員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新增本條予以因應。","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接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於各級主管機關指定隔離或檢疫場所內有聚集人群等具增加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項之罪，傳染於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