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31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麗文","鄭正鈐","費鴻泰","傅崐萁"],"連署人":["陳超明","洪孟楷","曾銘宗","陳以信","魯明哲","林文瑞","萬美玲","李德維","賴士葆","許淑華","吳怡玎","張育美","馬文君","謝衣鳯","林奕華","翁重鈞","羅明才","廖婉汝","林為洲","游毓蘭","陳玉珍","林德福","溫玉霞","楊瓊瓔","呂玉玲","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mtime":"2024-01-18T19:04: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4399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4399","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鄭正鈐、費鴻泰、傅崐萁等31人，鑒於動物保護法制定至今已逾二十年，然虐待、殺害動物案件仍層出不窮，其中更不乏情節重大之累犯案件，顯見部分民眾仍缺乏保護動物、愛惜生命觀念。為強化法規的功能，將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須接受強制治療與輔導之措施納入動物保護法中，以遏止虐待、殺害動物犯罪者再次犯案，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媒體報導桃園龍潭黃某，因疑似有虐貓行為遭到檢舉，經過查證發現黃某過去就曾因虐貓事件被新竹動保處開罰紀錄。最後桃園市動保處除再處以罰金之外，後續似乎無其它有效方式制止黃某。\n二、更令人擔心的是殘害動物可能只是個案的表徵，虐待動物的行為亦可能與情緒控管不佳及反社會人格有關。因此，虐待、殺害動物行為如果反覆出現，實需要進一步的接受治療與輔導，以避免未來更大的憾事發生，讓社會付出巨大成本。\n三、現行法令之罰則尚未能有效嚇阻虐待、殺害動物行為，考量虐殺動物可能受心理因素影響，為徹底矯正其不當行為，應對情節重大累犯者給予評估，使其接受相應的治療與輔導。","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現行法令之罰則未能有效嚇阻虐待、殺害動物之行為，考量虐殺動物可能受心理因素影響，為徹底矯正其不當行為，應對情節重大之累犯者給予評估，使其接受相應的治療與輔導。","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n\n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