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0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4: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運鵬","莊瑞雄"],"連署人":["張廖萬堅","莊競程","邱泰源","賴品妤","黃國書","張宏陸","王美惠","何欣純","吳玉琴","洪申翰","黃世杰","劉建國","林楚茵","蔡適應","余天","湯蕙禎","林宜瑾","周春米","吳思瑤"],"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2-05-0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0","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4407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4407","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莊瑞雄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06年3月31日制定，107年3月23日施行，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教育部107年3月29日發布「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做為通報及查詢之依據。\n二、雖然家長團體一再要求能夠讓家長查詢教保人員不適任名單，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僅允許幼兒園在徵聘教保人員時，查核該應聘人員有無被列入通報名單，甚至要求負有保密義務。\n三、由於，地方政府對於不適任教保人員之認定處分，除了終身不得任職外，有許多是停止任職一到四年，停止任期期滿後，依據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五條規定：「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解除登載後，幼兒園在新聘教保人員時，就無從得知這些人過去是否有違規紀錄。\n三、停止任職期滿，解除登載，雖然是對教保人員的工作權保障。然而，不適任教保人員並非專業能力不足，往往情緒問題而造成對孩童傷害。在停止任職期滿後，若要解除登載，應該經過一定評估程序，確認其身心能夠勝任教保工作，經過多一層的過濾，確保教保人員之品質，讓不適任者避免進入幼兒園，減少幼兒被虐待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n\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n\n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n\n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n\n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14","說明":"一、在停止任職期滿後，若要解除登載，應該經過一定評估程序，確認其身心能夠勝任教保工作，經過多一層的過濾，確保教保人員之品質，讓不適任者避免進入幼兒園，減少幼兒被虐待之情形。\n\n二、增列第五項，刪除通報資料前，應經一定評估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n\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n\n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n\n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n\n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各款被處以一定期間停止任職，期滿後應經評估其身心能否勝任教保工作，經評估通過後，始得刪除通報資料，其評估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0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