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mtime":"2024-01-18T19:10: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24427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24427","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於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執行時，其土地價值以毗鄰土地價值加權計算。此法不但對高度發展地區之河川區與公告土地現值造成差距懸殊之情形，更使河川區係基於治理需要之劃設，與地價無涉之目的有違。爰此，提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河川屬於公共財，水道治理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此等性質與既成道路之性質相近，大法官釋字第400號針對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顯見針對公用地役關係，應以先徵收後補償為原則。\n二、依水利法八十二條第四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容積移轉。然現行條文卻列舉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項目，似無法使該條文完全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n三、查內政部訂立之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以水利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劃定之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用地之完整區塊為範圍之毗鄰各宗土地之線段長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土地價格及接受基地土地價格之比值計算。此項換算公式將使河川區容積移轉方式比照公保地規定，河川區土地價值卻以毗鄰土地價值加權計算，致使河川區土地價值鄰近高度發展地區而暴增，不符補償衡平之精神。河川區土地為天然不可開發建築之土地，本無容積，應廢止該項公式將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價值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公管地計算方式。\n四、綜上所述，為使河川區土地回歸水道治理，遵循大法官400號解釋之基本精神，並確實反映河川區土地價值，擬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n\n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n\n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n\n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n\n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14-01-14-修正:116","說明":"一、修正第三項規定，要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先辦理徵收，以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落實水道治理計畫土地使用之明確性。\n\n二、修正第四項，爰刪除列舉項目文字，使條文意旨明確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全項條文規定。\n\n三、爰刪除第五項，使河川區容積移轉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公保地公式，並廢除內政部訂立之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修正":"第八十二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n\n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n\n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先辦理徵收。\n\n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容積移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