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3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9/LCEWA01_100109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9/LCEWA01_100109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會期":"10-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17","2020-04-21"],"會議代碼":"院會-10-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7"}],"mtime":"2024-01-18T19:11: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17","last_time":"2020-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9","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43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443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失業勞工於勞工保險停保期間，除失去原有之穩定工作收入外，若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將無法請領任何社會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而失業給付亦難以支應基本生活開銷以外之喪葬費用，失業勞工之經濟情況恐將更形困難。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非自願離職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亦得適用請領喪葬津貼之規定，以彰顯人道關懷精神及填補社會保險之缺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依現行法規定，我國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可按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失業給付，原則最長得發給六個月。\n\n三、惟失業勞工於勞工保險停保期間，除失去原有之穩定工作收入外，若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將無法請領任何社會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而前述之失業給付恐難以支應基本生活開銷以外之喪葬費用，面對不幸處境之失業勞工經濟情況無疑將更形困難。\n\n四、為彰顯人道關懷精神、填補社會保險之缺憾，爰明定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之非自願離職勞工，亦為請領喪葬津貼之適用對象。","修正":"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n\n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3070202200/details"}